龙巅

渔药用药注意事项总结

2015-11-22 05:01:11

10

(一)药物使用的禁忌

1、甲苯咪唑溶液:按正常用量,胭脂鱼发生死亡;淡水白鲳、斑点叉尾回敏感;各种贝类敏感。无鳞鱼慎用。


2、菊酯类杀虫药:水质清瘦,水温低时(特别是20℃以下),对鲢、鳙、鲫鱼毒性大;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,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。虾蟹禁用。


3、含氯、溴消毒剂:当水温高于25℃时,按正常用量将含氯、溴消毒剂用于河蟹,会造成河蟹死亡(在室内做试验,则河蟹不会死亡),死亡概率在20-30%。在水质肥沃使用,会导致缺氧泛塘。


4、杀虫药(敌百虫除外)或硫酸铜:当水深高于2米,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,并且一次性使用,会造成鱼类死亡,概率超过10%。


5、外用消毒、杀虫药:早春,特别是北方,鱼体质较差,按正常用量用药,会造成鱼类死亡,特别是鲤鱼死亡,概率5-10%,且一旦造成死亡,损失极大。对患有肝胆综合症以及其它内脏疾病的鱼类,降低用药量,否则会造成鱼类的死亡。


6、阿维菌素溶液: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,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。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,易导致贝类死亡。


7、内服杀虫药:早春,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,会造成吃食鱼的死亡,概率10-20%。


8、水质因素:当水质恶化,或缺氧时,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、杀虫药。用量后48小时内,应加强对用药水体的观察,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。


9、辛硫磷:对淡水白鲳、鲷毒性大。不得用于大口鲶、黄颡鱼等无鳞鱼。


10、碘制剂、季铵盐制剂:对冷水鱼类(如大菱鲆)有伤害,并可能致死。


11、一水硫酸锌: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,有可能致死,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。


12、、维生素C:不能和重金属盐、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。


13、硫酸铜、硫酸亚铁:贝类禁用,用药后注意增氧,瘦水塘、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;30天内的虾苗禁用。广东鲂、鲟、乌鳢、宝石鲈慎用。


14、硫酸乙酰苯胺:注意增氧,珍珠、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;放苗前请试水;鱼苗及虾蟹苗慎用。


15、硫酸铜:不能和生石灰同时使用。当水温高于30℃时,硫酸铜的毒性增加,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/亩•米,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,且烂鳃病、鳃霉病不能使用。


16、鳜:敌百虫、硫酸铜禁用。


17、敌百虫:虾蟹、淡水白鲳禁用;加州鲈、乌鳢、鲶、大口鲶、斑点叉尾回、鳜、虹鳟、海水章鱼、胡子鲶、宝石鲈慎用。


18、高锰酸钾:斑点叉尾回、大口鲶慎用。


19、除生物菊酯外,所有菊酯类和有机磷药物不得于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。


20、有效成份大于20%的海因类含溴制剂,在水温超过32℃时,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/亩•米,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。


21、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: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,轻者会影响生长,重者会造成死亡。海参不得使用。


22、盐酸氯苯胍:若拌饲料不均匀,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,特别是鲫鱼的死亡。


23、阿维菌素、伊维菌素:内服时,无鳞鱼或才鱼会出现强烈的毒性。


24、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,否则会加速泛塘。


25、季铵盐碘:瘦水塘慎用。


26.生石灰:水体中氨氮含量较高时,严禁使用生石灰,否则,会氨中毒,造成养殖鱼类的大量死亡。在使用时,应彻底溶液,不得将未溶解的颗粒泼洒于水体,如将未溶液的颗粒泼洒于水体,会造成鱼类误食死亡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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